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禁烟
《条例》中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并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公职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应当带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条例》中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卫生
《条例》中提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统筹解决城乡饮用水安全问题。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当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照明完善,卫生无死角。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摆摊设点、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现象,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实现全面密闭化,运输体系完善,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设置满足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绿地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河道、人工湖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等。
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中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焚烧的监督管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应当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遇有重污染天气,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提醒有关单位和市民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条例》中称,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未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提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者开展病媒防控作业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