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底,昌平卫生监督所沙河分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办公区域内有人吸烟,多次劝阻无效。卫生监督员立即出动,对被投诉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投诉地点内经理办公室内有一男子吸烟,当场发现室内烟气缭绕,垃圾筐内和办公室窗台上满是烟灰和烟头,当监督员准备当场给与该男子50元行政处罚时发现,该男子曾经于2015年底因为在同一地点吸烟被群众投诉举报,并且受到我单位50元的行政处罚。
该男子在公共场所内屡次吸烟,多次劝阻无效,其行为已经构成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而拒不改正。我单位监督员当场书写检查笔录,约请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经单位领导决定,给予其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了罚款,承认了其的错误,表示以后改正。
该例罚款是北京市控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昌平区首例对个人开具出的200元行政处罚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