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修正案(草案)》

更新时间:2016-08-02 02:00:21    点击次数:1386次    字号: 大号 中号 小号

  本报讯 立法如何调整吸烟者和非吸烟者的关系?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如何界定?围绕《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昨天,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了分组审议。

  吸烟者有吸烟者的权利,不吸烟者有不吸烟者的权利,《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调整的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对此吴凡代表认为,《条例(草案)》调整的是在公共场所,吸烟者的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同时,《条例(草案)》的制定遵循一个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普遍保护和平等原则,即保护公共健康权益。《条例(草案)》 保护的是所有人的健康,包括吸烟者自身,不是把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对立起来,而是让吸烟者变成不吸烟者。

  吸烟者有没有合法权益?王治平代表表示,要为吸烟者提供合适的吸烟场所。姚海同代表也支持维护吸烟者的合法权益,国外吸烟室设施比较好,是由烟草公司负责建设,国内可以参照国外,在必要场所设置吸烟区,标准由政府规定,由企业出资。

  针对《条例(草案)》 中“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王治平代表认为这一区域不好界定,缺乏明晰的归类标准。吴凡代表也表示,这一条界定困难。张金康代表则认为“公共交通工具”范围较小,可以使控烟的范围扩大为“公共交通设施”。

  张辰代表指出,《条例(草案)》 的目的是对所有市民行为习惯的养成提供帮助,让市民逐渐形成“我抽烟不影响他人”的良好观念。同时,需要动员全社会参与到控烟行列,凝聚社会的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素养。张金康代表认为,公共部门没管好,要由卫生部门监管、由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和主办单位负责。控烟需要综合治理,需要明确监管责任并联合各部门进行有效配合。在公共场合,领导要起到控烟带头作用。李鸣代表也赞同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和主办单位要履行禁烟义务,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个人罚款、单位罚款谁来管的问题,沈志先代表建议对吸烟者不能上来就罚款,而是要以劝阻为前提。陈克宏代表认为控烟需有“度”,这个“度”是多少,需要给出清晰的划分标准。

控烟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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